随着IP时代的到来,IP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和追捧,市场上也涌现了不少经典IP以及周边产品。在B.Duck小黄鸭风靡全球的时候,不少眼红者开始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开始了模仿之路,从名字到外表,无一不在模仿着B.Duck小黄鸭,有甚者更是谎称正版并大肆销售。
B.Duck小黄鸭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旗下主力品牌,诞生于2005年,电子、文具、厨房、家居、箱包、服饰等产品备受全球消费者喜爱,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知名度。
2020年,森科公司对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小黄鸭公司”)以商标近似侵权为由上告法庭。随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温州小黄鸭公司、青岛北屿大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森科公司第8814488号“B.Duc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判决结果,温州小黄鸭公司以及大鱼公司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在2020年九月中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第35073115号“G.du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他们认为:“G.duck”与“B.Duck”标识本身近似,且申请注册的商品同属服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除此之外,森科公司的“B.Duck小黄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当“G.duck”商标与“B.Duck”商标共同出现的时候,会使消费者们认为带有“G.duck”商标的商品也同样来源于“B.Duck”小黄鸭公司或者认为他俩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等不好影响。
因此,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G.duck”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也就意味着,温州小黄鸭公司的“G.duck”商标自始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任何权利。
然而,温州小黄鸭公司无视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判决结果,仍然以无效且与“B.Duck”近似的商标进行销售获利。这一恶劣行为,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群体,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同时也存在对B.Duck小黄鸭的恶意侵权行为,这无疑阻碍了行业对原创IP版权保护的发展,更是助长了山寨产品盛行的风气。
此次,B.Duck小黄鸭打赢了这场商标侵权案,这不仅仅是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形象以及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其他抄袭者敲响了警钟。创新创意是IP的核心竞争力,在抢滩年轻消费市场的进程中,版权保护为保护其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坚实壁垒,形象授权和购买又促进了版权贸易产业迅猛发展,两者相辅相成,B.Duck小黄鸭愿为推动行业内对原创IP版权保护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当今社会,品牌战愈发激烈,商标是品牌无形的保护手,是企业保驾护航的有力武器。在未来,品牌在发展IP产业的过程中,都应该好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做好商标布局,让更多优秀的原创IP在市场上绽放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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