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又称“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依法应履行的担保义务;在如今的中国担保诈骗案件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碍于情面签字担保,不料被骗 ,最终由“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并被无理要求承担巨额借款。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组的王先生,就是因为担保,被要求还款千万。我们就一起来听一听他的故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担保迷局。
法官退休后为“基督山伯爵”鸣冤十年
八十高龄的某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某生,多年来一直在为一位叫王某平的浙江人鸣冤叫屈。
“20多年的军旅生活和20年的政法工作,我养成了明是非、重真相的性格。偶然知道了王某平的遭遇,感觉非常震惊。我觉得案件本身就是错谬、混乱的,人为制造假案,让老实人蒙冤。与名著《基督山伯爵》类似的情节,就活生生地发生在现实中。小说的主角遭到两个卑鄙小人和法官的陷害,现实中的王某平是一个无罪的守法公民,倾家荡产不算,还因此被追究刑责失去自由,成了‘基督山伯爵’!” 杨某生愤怒地说,“我是老共产党员,又当了这么多年法官,让我见死不救,我做不到。我不能眼看着他对法治失去信心精神崩溃,我必须扬善惩恶,让他坚守善良人性,跳出炼狱火坑。” 杨某生越说越激动。
杨某生携朋友找到了《谈事说理》节目组,给我们讲述了这个故事(由于公职人员身份未能出镜)。
一次担保,身陷迷局
“现在想起来,从一开始他们就在设局,让我一步步掉入他们精心设计好的陷阱,继而被围猎,巨额财产被他们吃掉。整个过程惊心动魄。” 王某平在讲述自己的离奇遭遇时,提及的是黄某忠和王某岳。
当事人王某平回忆说:黄某忠和王某岳虽然是在生意场上结识的,但自己一直以诚相待,认为二人既是生意伙伴,也是好朋友。
2004年,当事人王某平的公司和黄某忠的公司合作,投资开了一家A公司,黄某负责经营。新公司与王某岳的B公司有业务往来,在王某平的介绍下,王黄二人也成了朋友。当事人王某平表示:虽然市场行情不错,可黄某忠提供的A公司的账目却是连年亏损。终于在四年后,当事人王某平无奈答应由黄某忠独立承包经营。
自2008年承包经营后,黄某忠以个人及其原公司为担保,从某支行贷款500万元;以王某岳及B公司为担保,从某一支行贷款350万元,从某另一支行贷款1000万元。
据当事人王某平表示:黄某忠和王某岳既是这总计185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又是实际使用人。此时的当事人王某平,既非A公司负责人,也未参与A公司的经营,但厄运却在向他靠近。
之后,王某岳找到当事人,说自己的A公司业绩差、人心惶惶,求他帮公司度过难关。只要王某平配合签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用途只是为了让员工看到公司资金链不会断,从而人心稳定。看到当事人王某平犹豫不决,王某岳一再表示二人是多年的老朋友了,不会坑朋友的,合同只是作个样子罢了,绝不可能当真合同用。
王某平还是不放心,便在其中一份合同上亲笔加了一条:“前面1页2009年5月8日及2009年4月12日保证人王某平签名给B公司的185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不是真实的,是用于配合B公司其他用途。王某平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保证不能以这份合同当真的要求王某平承担任何责任。如B公司要我承担保证责任,由王某岳全部承担。”,但即使手写了一行附加条款,也没能挡住即将到来的厄运。
自嘲“基督山伯爵”般的遭遇
合同签署完未及十日,黄某忠就称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经营,王某岳则要求由当事人来担任A公司的法人代表。当事人王某平也对A公司此前一直亏钱很是怀疑,于是就担任了法人代表。
几个月后,银行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那两笔总计850万元的贷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A公司偿还贷款,黄某忠个人、王某岳的B公司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随后向另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证据,即此前签订的那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银行给B公司出具的两张代还贷款收条,要求当事人王某平承担反担保责任。第一张有四笔,每笔50万,共200万;第二张也为四笔,分别为50万、150万、150万和300万,虽然这四笔数额不同,利息却一概是2.25万元。落款是2月21日。
当事人王某平对此提出了质疑:“此前银行在致法院的《执行申请书》中提及:我行已收回全部贷款本金,但尚欠利息27万元未收回。落款为2010年2月8日。也就是说,支行在收到第二笔款项之前13天,便给法院开出了“我行已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的书证。
当事人王某平说认为:“王某岳拿出的是银行出具的收条与确认函不但是假的,而且漏洞百出。”当事人律师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师青正也表达了两点质疑:第一,在收到还款后,出具书面证明非银行正常操作,值得深查。第二,转账凭证本应该是银行流水单,而不应是两张白条收据和一张执行申请。即便银行不能提供转账流水,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些收据和执行申请,也应该加盖银行公章,而不能只是贷款合同专用章。但遗憾的是:这些证据最终都被采信,并以“银行不可能造假为由”判决王某平赔付近3000万。当事人王某平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了监狱。
当事人的律师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师青正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果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在执行期间当事人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他无权处理,法院随时可以通过拍卖执行。但是相关部门并未进行评估和拍卖,对他以拒执罪立案这一处理难以服众。
而王某平此前从未有过被拘留的经历。在王某平因拒执罪被羁押了8个多月时,为了换取其人身自由,其妻被迫在王某岳拟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当事人王某平表示:妻子签订的协议内容对王某平极为不公,连妻子这个法院判决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共有人,也不得不在该协议中声明放弃共有财产,以去换取自己的人身自由。
和解协议签订后,王某平积极配合法院拍卖执行,全程在法院的主持和认可下履行,没有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然而王某岳却谎称王某平迟延履行、拒执。最终判决王军平构成犯罪,中院维持原判。
用当事人的话来说:自此,他已经完全进入黄某忠、王某岳等人编织的圈套之中,深陷泥潭。
五年后,案件出现关键证据
银行出具的收条,直到五年后才被认定为虚假的。当事人王某平说,“2015年10月13日庭审时,银行承认出具给B公司的收条是假的,并称当时根本没有收到B公司的钱款。收条和确认函,都是按B公司的要求开的,上面的内容也是假造的。”
2018年8月,王某平从银行取得了A公司的还款原始记录,上面记载着由A公司归还了850万贷款。王某平说,2010年2月5日,银行曾向B公司账户放款650万元用以资金周转,而此时B公司、A公司的账户,却正因信贷问题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状态。那么,这650万元到底打到了哪儿?
之后的某一天,当事人王某平在银行业务处理中心看到,A公司在银行的还款账户上,有足额还款金额可供银行随时扣款,根本不需要B公司代A公司还款。看到这些,王军平哭了:有人想让他倾家荡产!
法学专家、著名教授解析案件
本期《谈事说理》主持人雷江北,对话著名法学教授杨帆,法律专家温毅斌,为您抽丝剥茧分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谈到对本案的第一印象时,温毅斌表示:本案案情其实不复杂,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A公司向银行贷款,B公司提供担保,当事人王某向B公司提供反担保,意思是A公司如若不能按时还贷,就由B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替A公司还款,那么B公司还贷后,可让当事人王某追偿担保款项。但据当事人描述,在银行起诉A公司的判决之前,A公司就已经还清了银行的贷款,但均对法院进行了事情隐瞒,最终导致法院做出的四个判决,有失偏颇。按照当事人所阐述的,后续B公司拿着银行的所谓收条向当事人起诉追偿,法院也依据银行收条进行了判决,致使当事人王某对850万承担担保责任。法学教授杨帆的第一印象是: 觉得本案是一个冤案,所涉及判决的两个最基本最关键的证据都站不住脚。
案件的关键点该如何突破?专家为他指明方向
主持人问到,如果事实真如当事人所阐述的话,银行的这一作证行为会有一个怎样的法律后果时,温老师表示:极有可能造成伪证罪,或者是妨碍诉讼罪。
在接下来的案件中,专家建议,如果他所提的证据属实,第一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虚假诉讼。第二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第三,当事人可以以作为第三人的方式对有关银行的四个判决申请撤销。
担保的注意事项,你必须知道
当主持人问温老师,在担保中,观众应该注意是什么事项?他表示:每个公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你对一个即将要担保的事情,务必弄清来龙去脉,如无十分必要,切记不要做担保。
目前当事人王某平已经向最高法院申诉,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申诉]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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