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聚焦一个特殊的行业:禽畜无害化处理。办公厅曾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意见:依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期节目的主人公就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家,但2022年发生了一件事,彻底中止了他的事业,同时改变了他的生活,今天我们来听一听他的故事。
一腔热枕撞上“脱节”的顶层设计
据当事人季博文(化名)讲述,自己经营一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也是当地唯一的无害化处理全资质企业,具有公益属性,自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0余年,大部分收入是靠着政府补贴。季先生谈到,租地时与对方签了两个合同,养殖设施用地是与养殖场签署,租期为10年,耕地是与个人签署,合同中均表示将从事无害化处理。当初租下这两块相邻的土地,其中一块是约5000多平方米的养殖设施用地,2012年在这块地上建设了厂房,开始从事无害化处理业务。2016年,随着业务增加,企业在厂房东侧建了冷库和仓库,作为无害化处理厂的配套。在问及建设冷库和仓库是否具有合法性时,季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并未在家中,父母是地道的农民,他们认为主厂区落在了设施用地上属于农地农用,再继续进行农地农用也是可行的,并未做相关的备案手续。
季先生表示:企业2012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通过省市区三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选址,获得相关行业的合格证;2013年取得了环评手续;2018年扩建并且增加了焚烧设备,目前来说,也属于是全省最先进的焚烧设备。谈到建厂初心,季先生表示父母都是农民,村子里常会见到村民将未处理的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父亲设想如果能把这些病死畜禽统一回收,经过处理还能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既保护了环境又能有所收入,不失为两全其美之举。办无害化处理厂是一家人共同的初心,尽管条件一直艰难,但在他们的共同守护下,企业就如小鸟搭窝般渐渐步入正轨。
时间来到2022年1月19日,有关部门突然给企业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限期三日。季先生表示:看到公告一下子就懵了,因为既未说明拆除原因也未说明拆除范围。随即季先生找到相关部门,对方给出的原因是企业占用了耕地建厂房。随后,季先生曾尝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但并未取得有效结果。2022年12月12日,有关部门拆除了企业建筑,包括有合法手续的主厂区以及冷库。无害化处理设备被悉数拉走,冷库中的病死动物也被运走销毁,拆除导致企业损失了约七八千万。他无奈的回忆道:事发时没有做任何通知、没有任何相关执法手续。如此“脱节”的操作,让季先生一家措手不及。
物是人非,不忘初心
季先生继续谈到,厂房被拆后,他穿梭于相关部门之间反映情况,但结果却不尽人意。目前企业的厂房只剩下一块地下小仓库和一个应急冷库,由于还存在处于合同期内合作的企业,目前只能将货物先放置在应急冷库中,已经无法正常运作,违约后果不堪设想。
因厂房被拆一事母亲一病不起,父母倾注了大半辈子的精力与积蓄,但现在却“一朝回到解放前”,老实本分的母亲想不通问题出在了哪里。谈到当前最大的愿望,季先生表示想把企业继续做起来,把父母的这份心血恢复起来,同时也想继续为当地环保、食品安全、生物安全做贡献。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理
被拆除的区域,是否需要审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流程是什么?损失惨重,他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法学教授张荆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当事人季先生接下来的选择给出了建议。
听完当事人阐述事情经过后,法学教授张荆表示深有感触:办企业难,办民营企业更难。法律本身是刚性的但它也具有温暖的一面,在执法中建议采取更温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尽可能地帮助企业来解决问题、排除困难。
法律专家温毅斌表示:如果当事人描述属实,相关部门拆除季先生无害化处理厂的公告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公告中提及“如阻挠拆除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涉黑涉恶处理”,而众所周知,涉黑涉恶属于司法机关职责,当地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环境,说明营商环境令人担忧。
在农村,土地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学教授张荆分析道:农村土地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农业用地,一部分为非农业用地。具体划分又分为基础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用地。农业用地包括永久基础农田、一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主要是为了农村的福利,包括学校、工厂、养老院等;宅基地就是国家规定:例如一户一宅,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
法律专家温毅斌解释道: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有一条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要土地来源合法,在承包地上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建立的相关农用设施无需审批,按照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当事人季先生只需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由当地相关部门再往上级部门递交即可,整个过程只需备案,无需审批。农用地上可以建设施,主要是为了农业服务,本案季先生经营无害化处理厂,相关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亦属于设施农用地,故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关于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物的合法程序如何规定?法学教授张荆表示:即使拆除,有关部门也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来执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要考虑行政机关整个程序是否合法。正确的流程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让当事人陈述并且允许申辩,随后再做出相应决定;对调查进行立案、审核;最后执行强制执行。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相关部门根据法律程序再向上递交意见,如相关部门下达了公告,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使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依然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学教授张荆谈到:本案公告限期三天拆除过于短暂,没有现实可行意义,本案中拆除手续齐全的区域设施是不合理的。主厂区多年来不仅经过了相关手续批准也经过了相关程序,且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如今拆除涉及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基于保护人民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建立秩序。一旦失去这样的信赖,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两位老师也针对本案给出合理建议,季先生可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无害化处理厂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又是环保企业,应该大力支持。正如专家所建议,我们希望看到季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本案涉及相关法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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