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部门应该承担的重要职责是做好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既不能让市场经济参与无序竞争,更不能把市场管管得太死。前者容易造成资本和市场失控,后者会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一些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妥善安排,出台配套的法律保护措施,并且不能与现行的上位法相矛盾,否则极易造成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和政策漏洞,给国家公信力造成巨大的破坏。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更离不开优良的营商环境。企业闯市场,需要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保驾护航,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然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市场规则的公正透明,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则意味着公众认知的公信力。如果法治环境不完善,不但对守法企业造成伤害,公权力也会饱受质疑,是双输的结局。
近期发生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一场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给我们提供了研究样本。这个案例并不复杂,但是具备典型意义。原来,深圳市的历史遗留建筑数量庞大,可以用相对低廉的价格出租,满足投资者、居民的厂房、住房、商业用房需求,租赁市场巨大,且大部分出租方为行政或行政主管的经营主体。然而,由于该类建筑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租赁市场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规定符合安全纳管要求(如消防合格、建筑质量合格)的历史遗留建筑可以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然而行政主管部门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致使后续发生的事情让公权力和企业陷入了两难境地。
按照深圳市对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办法,A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的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花重金拟将当地的工业园打造成为一个新型VR产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A公司通过招标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其将园区内13-14栋宿舍楼改造成酒店式公寓,作为VR产业园科创孵化、商业配套。然而自2020年2月起,B公司却拒绝支付租金。
A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B公司反而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装修等损失。2022年4月2日,一审法院以涉租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A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承担70%责任,赔偿B公司装修损失人民币近750万元。
这个典型案例充分暴露了城市在经济发展中如何盘活历史遗留资产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这个判例不但严重伤害了遵纪守法的A公司,还给因为经营不利造成亏损而心生歪念的B公司以可乘之机,不但打击了占据社会主流的良善企业,还鼓励了更多像B公司这样的不诚信企业的嚣张气焰,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营商环境。
法律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判定合同的有效性。有效的保障交易安全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否则适得其反,反而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另外,合同是私法自治的体现,是民事主体意定而为,具有意定性。订立合同旨在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给付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既然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公权力就不应过分干预。如此以来,才能充分体现民法典所确定的: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面对庞大的历史遗留建筑的租赁问题,深圳市主管部门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一是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加强对历史遗留建筑的有效管理,让符合安全纳管和法律要求的建筑物进入租赁市场,不仅让该类建筑物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价值,更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保护守法企业。二是要善用法律,避免司法机关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判决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正常经营的A公司不仅达不到投资目的,还需向钻法律漏洞的B公司承担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巨额赔偿责任。良法应该保护良民,而不是纵容恶人作恶。三是要完善法规,针对历史遗留建筑进入租赁行业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相关城市的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进行完善,以保护遵纪守法企业,不能给心怀叵则的企业可乘之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期待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能够听见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企业呼声,大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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