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社会完善基层制度。最高检出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合规监管制度。在法治政府、社会制度、监管制度三方面的要求下,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势必为之。
企业行政监管的具体实施,首先要解决行政机关怎么监管,监管方向、监管的现实价值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进一步明确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补充,完善自身行政监管合规体系。
一、行政监管合规的价值
企业建设行政监管合规体系的根本目标是“避免风险,助力发展,平衡社会效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速企业的发展进程,平衡企业与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各方效益。
企业行政监管合规工作又有别于企业内部的法务、风控、内审等工作,行政监管合规工作除了要把控风险外,更要对企业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其体系作用远大于传统的企业一般法律服务。
企业行政监管合规的建设,是对企业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企业产生关闭、处罚及涉刑等不良后果。此外,监管人员也要加强自身学习,如果监管人员对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不明确,就极容易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风险,更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行政监管合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该项业务属于朝阳行业,要求实务人员能提供更全面的监管合规服务。在帮助企业排除风险,提高收益的同时,提高实务人员自身价值,也给未来职业带来更多可能。
二、行政监管合规的路径
风险端,以内控为主导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制度管理等问题的具体实施措施。其目的是对企业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企业产生关闭、处罚及涉刑等不良后果。
发展端,企业建设全面的行政监管合规体系可以助力自身发展,真正做到“既避免风险,又提速发展”,从“合规不起诉制度”确立来看,国家也越来越推崇全面合规的企业。
平衡端,兼顾社会效益,企业家的社会责任,避免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还要争取好的评价,得到监管机关认可和经营发展产业政策的扶持,借势而为,既放大企业的商业价值、也放大社会价值。
三、行政监管合规的难点
第一,以短期商业利益为终局考虑思维,对行政监管合规不重视。很多企业对于违规问题所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是没有清晰认识的。存在企业因为对合规的认识不足,而被处罚、企业停产停业,相关负责人被禁止终身从事行业工作等问题。
第二,不清楚行政监管合规对风险合规的管控、对发展的效益。合规风险的影响威力是巨大的,很对企业都会把合规风险认为是财务、业务、法律等商务风险,但究其根底,二者截然不同。商务风险所能带来的影响仅仅是一个合同或者一个项目的单项的经济影响,而合规问题则可能关乎企业整体的生死存亡问题。
第三,国家对行政监管合规的价值和认可体系不够完善,除了合规不起诉,没有新的内容。目前,各行业领域没有出台细化的合规鼓励、奖励政策,加之企业对自身合规认识又不足,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导和指引性政策,那就就会因为引导性政策缺失,引导性规范不足,而造成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中常常无从下手的困难局面。
四、行政监管合规的建议
第一,提升行政机关的监管能力,培养企业合规管理团队,加强政企沟通衔接。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刚柔并济”的模式,立体化完成行政监管合规体系。为了促使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我国政府已形成三种企业合规管理的模式:一是以行政监管主体身份设定企业合规管理职责,以强制性监管措施保障履职;二是作为政府出资人设定企业合规管理职责,以行政管理机制促使履职;三是通过行政指导提出企业合规管理职责。第一、二种模式可称为“刚性”模式,第三种模式可称为“柔性”模式。
第二,企业要结合自身规模、商业经验、产品与服务、交易相对人和供应链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从管领导决策、风险评估、内部管控、人员培训等方面构建行政监管合规体系。
企业与客户、供应链、中间商之间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定期更新用于风险评估的资料和系统。结合识别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制定风险防护机制,保存相关记录,如制裁清单、制裁项目、需更新的规范或指引,以及一般许可资料。
企业应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合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相关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对于工作在高风险领域的员工,还应进行专项培训。企业应确保被培训者获取培训材料,该材料还可供员工持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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