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三问”浙江公检法、司法公正谁来维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进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视工作。目前,潘先生已在5月5日、5月9日实名举报反馈至最高检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悉巡视时间为4月26日-6月26日,值班电话:0571-88810101,88810145,受理信访举报时间截止至6月18日。
近日,一则浙江省xx市法院不公判决事件引人瞩目,随着此事件在网上曝光,随着舆论发酵,涉事部门登上了舆论风口浪尖,到底是怎样的不公判决,这背后有何隐情,真相到底是什么?为了了解更多详情,根据受害人潘先生透露:
2020年11月XX区人民法院判其强奸罪,但是事发时潘先生处于睡眠状态。然而根据【X公司鉴(DNA)字(2019)1584号】结论:没有男女双方体液交换,法院认定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是否合理?
女方陈述:“为男方清理阴部卫生,帮男方找好衣裤穿好,女方还扶送男方下楼”,事发第二天女方还主动为男方打卡签到,在男方车内商谈近二小时。
女方在法庭上回答:“男方没有暴力、没有胁迫,没有语言胁迫”,人身检查笔录显示:男女双方身体无伤痕,女方身穿连裆塑身衣和单薄裤袜完好无损。女方还陈述:女上男下体位,“我看他迷糊了,人快睡去了”。法院判其强奸,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当时办案民警讯问时存在诱供、欺骗、未如实记载笔录的情形,由于潘先生无知直接签了字,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当时陈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甚至内容完全相反,而且是对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记录错误。现在江南分局以“监控被覆盖,无法调取”为由,拒不提供应当永久保存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另有隐情?
办案检察官在逮捕前提审时,笔录记录内容与办案民警讯问笔录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甚至内容完全相反。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二审庭审时都说:“公安机关笔录记录的内容和我当时讲的不一样,我也请求过查阅讯问监控”,但是检察院没有对公安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也没有把提审笔录和辩护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移送给法院。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以被害人陈述(而且是虚假陈述)作为定案唯一根据,以被告人供述(办案民警虚假记录口供)而否定客观无罪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结合男女双方擦拭纸巾,足以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也没有搞清楚男女双方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就匆匆凭主观臆断定案。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在开庭时,审判长明明答应法庭会核查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在公安XX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监控被覆盖,无法调取”后,法院未告知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实情,也未对办案民警记录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未查清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就草率认定我的讯问笔录真实性。在明知公安提供不出,应当永久保存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定罪的证据未依法予以排除,还不告知真相,反而在裁定中却说,关于律师请求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本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潘先生说:“我将以军人钢铁般的意志,申诉到底。因为张军院长说过: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应勇检察长说过: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让每一位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恳请网民关注此案,恳请媒体和爱心人士予以报道转发。
恳请上级机关及时知悉此案,令无辜者昭雪!依法查清事实,还司法公信力,还退役军人荣誉,还社会一个公道,还潘先生清白。本报记者将持续跟踪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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