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向,政之所至。近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指出,该《条例》是广佛两市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打响了“轨道上的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第一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佛山通过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立法,将两市在轨道建设的信息互通、运营管理、乘客守则等方面的规则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打造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则,推动和引领广佛全域同城,为治理交通拥堵、优化城市公共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支撑。
同时,作为全国首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协同立法,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制度协同提供有力的样板。
广佛同城“亲上亲”,协同立法构建“轨道上的大湾区”
《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附则。
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条例》专门设立一章“互联互通”,对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要求、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内容进行规范统一,明确跨市线路要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决定。
轨道交通是广佛同城的“排头兵”。目前共有广佛线、佛山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和广州地铁七号线西延顺德段3条广佛跨市线路开通运营。广佛地铁运行总里程达38.84公里,日均客流量达50.17万人次,最高峰客流量达67.72万人次。广佛两市正加快落实广佛地铁18条衔接通道。
近年来,佛山、广州共同推进了广佛两市轨道交通衔接规划和一体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城市轨道线网规划协同机制,两市政府先后联合印发《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签署《关于加强两市协同立法的合作协议》,全面整合两市立法资源,携手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高地。
《条例》进一步总结吸收广佛两市多年来轨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条例》明确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时,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同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跨市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规划或者衔接规划的要求,协调确定跨市线路规划方案后依法报批。
源头控规“防未病”,健全制度破解规划建设阶段“保护难”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不断建设及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活动增多,地铁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日益提升。《条例》让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处于全链条保护之下。
在规划方面,《条例》完善规划层级设置,明确佛山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沿线用地控制规划,同时强化规划管控,建立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的编制、巡查、监管等内容,确保轨道交通沿线用地依法控制、依规管理。
“此前在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保护方面没有具体法律来支撑工作,从而导致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比如地铁线路规划后,在沿线建设了大型建筑,需要进行拆迁或者对地铁改线;也有建筑侵入了地铁线路空间,导致盾构机穿过去要采取很多措施。”市轨道交通局局长陈卫东坦言,《条例》为规划线路廊道的保护设计了“源头控规、事后巡查”两个措施,确保外部工程项目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未来实施不产生重大影响。
在建设阶段,《条例》以初步设计批复为时间节点,建立安全保护区制度。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并规范了安全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公布程序、作业活动要求、安全防护方案等内容。
根据《条例》,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巡查。
对此,佛山市地铁集团已经按照《条例》要求,在佛山市轨道交通局的指导下,从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时期全面开展地铁保护工作,对沿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可行性审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的全方位管理机制。接下来,该集团将继续着眼于制度完善、技术提升、流程优化等环节,不断完善落实技术方案审查、地保巡查、施工作业监督和应急处理。
以立法手段固化TOD,全力护航佛山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土地开发模式,提高城市绿色交通分担率。
为落实规划纲要要求,《条例》通过立法手段固化佛山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的经验,明确开发模式、土地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
修地铁,就是修城市。城市轨道交通高强度的投资带来沿线投资增长,如何实现沿线产生的外部收益内部化?《条例》中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以地筹资的相关规定,为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核准规划条件后,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以轨道交通协同立法为新的起点,广佛两市将在大格局中持续谋划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智慧交通等区域交通,以多层次交通体系建设引领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广佛极点辐射带动作用,高质量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条例》以立法护航珠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不仅有利于广佛全域同城化“一张网、一票通、一座城”的格局构建,更是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探索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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